你知道深圳创业补贴有哪些吗?他们是怎么得的吗?
创业促进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材料:
1、《深圳市自助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
3、招用本市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后续年度申请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数为基数, 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5、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单位于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立即办理”,跳转到申办页面填写信息,上传所需材料,打印表格进行预申请。预申请后,申请人将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寄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办结
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4、送达
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标准:
1、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
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2、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
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残联配合)
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
1、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股东信息表)
2、《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3、身份证(来深人员提供)
4、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申请的,提交单位委托办理介绍信
5、代办人身份证
6、经房租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
7、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8、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内容一致)
申办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单位于广东政务服务网点击“立即办理”,跳转到申办页面填写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打印表格进行预申请。
2、受理(当场递交材料可邮寄)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办结(当场)
申请复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完成办结
4、送达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创业项目收集和补贴
补贴标准:
对入库的创业项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项目持有人签订协议,给予项目持有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无偿对入库的项目进行推介。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本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的要求,符合服务、经营模式创新和带动就业的需求。
2、创业项目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限制项目。项目持有人应具有对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或代理权。
3、创业项目要求投资少、风险小、市场前景好以及适合在本地落户发展,加盟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创业项目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项目持有人具备为创业者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项目持有人已在本市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实际经营创业项目一年以上。
6、已经入库并享受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的项目,不再受理。
申请材料:
1、项目持有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创业项目申报表
申请流程:
1、申请
项目持有人申报创业项目的,应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完成注册立户后,填报创业项目入库申请,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概况、市场前景、风险提示、目标客户、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成功案例等,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2、公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公示7个自然日,特殊时限不计入承诺总时限内。
3、审批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创业项目库,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入库项目可获得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4、送达
市级公共就业机构对审批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补贴支付环节,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业务办理状态。
该业务无送达步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单位的银行账户。